1、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86号文),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2、该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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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实验室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4、实验室认可是正式表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和校准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5、 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指实验室自己决定是否申请实验室认可。
6、 % N3 U: A0 E/ e e6 Y 非岐视原则:指任何实验室,不论其隶属关系、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只要能满足认可准则要求,均可一视同仁获得认可。
7、专家评审原则:指为保证认可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评审是指派训练有素的技术专家(主体为注册的评审员)承担评审工作,而非由政府官员来完成。
8、 国家认可原则:指实验室认可仅由CNAS代表国家进行,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其技术能力和所出数据均可得到国家承认。
9、 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依据,开展实验室认可活动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
10、 目前国家实验室认可的领域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生物实验室认可、化学实验室认可、机械实验室认可、电气实验室认可、认证产品实验室认可、动植物检疫实验室认可、医学实验室认可、法医实验室认可、兽医实验室认可、建材与建筑实验室认可、无损检测实验室认可、电磁兼容实验室认可、计量实验室认可、声学和振动实验室认可、热学和温度实验室认可、光学和辐射实验室认可、医学实验室认可 、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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